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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没有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劳动者有权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严重违纪、医疗期满或不能胜任工作等),续订劳动合同的。

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有细微差别,例如上海地区在二次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有一定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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